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为落实好国家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有关决策部署,振作工业经济运行,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二)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前述优惠政策。对工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统一标准认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从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六)大力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落实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继续保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较快增长,2022年全年增加350亿元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推广银税、银保、政银担等合作互动模式。紧密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健全制造业融资“白名单”企业制度,引导金融机构为“白名单”企业定制融资方案,开发专属产品,提供差别化融资支持,提升融资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争取和落实好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激励资金、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加大银行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按照国家工业绿色发展指导目录要求建立省级项目库,引导金融资源向工业绿色低碳领域汇聚。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推广以信息共享为基础的“信易贷”模式。深化产融合作,落实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专项政策。抢抓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机遇,引导制造业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进一步发挥好省内各类产业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重大基金支持省内工业企业。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十一)坚持绿色发展,按国家统一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密切关注国际国内铁矿石、化肥等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加大省内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运行监测频度力度,强化原材料行业预警预判,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维护合理的价格秩序。严格执行国家价格调控有关政策,增强省内基础工业产品、重要生活物资、农资化肥、关键新材料等原材料产品供给稳价能力。严格落实国家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和资本无序炒作,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与煤炭优质产能富余省份对接,提高发电供热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推动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按规定做好骨干水库储水保水工作,提升全流域整体顶峰能力。加强供需形势研判和预测预警,制定好能源保供应急预案,做实做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关于投资消费和外贸外资政策
(十四)强化产业项目建设,增强发展后劲。以“十大产业项目”为重点,结合推进产业“万千百”工程项目建设,深入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实行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定期调度监测机制。加强投产项目跟踪服务,对2021年以来投产项目建立三年服务期制度。强化对项目产能利用率和营收、税收、就业贡献等发展质效情况评价考核,择优发布年度综合绩效优秀产业项目。加强产业布局引导,抓好“五好园区”建设。动态做好项目储备,瞄准省内特色优势企业,逐一指导、滚动编制企业三年投资发展方案,提供一揽子精准服务,引导企业扎根湖南,深耕主业,迭代创新,做强做优。实施“纾困增效”专项行动,促进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大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落实“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动,积极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推动制造业企业加入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主动对接国家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把握市场机遇,促进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等相关产业链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因地制宜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落实“十四五”每年新增400万千瓦供电能力等目标要求,加快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尽快推进“宁电入湘”特高压直流工程建设,带动相关装备制造业投资。(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制定出台工业领域以及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对标国家重点领域能效要求,有序开展节能降碳行动。组织梳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能效清单目录,制定分类提效达标方案。对能效水平低于国家行业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在建、拟建项目按照国家行业能效标杆水平建设,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鼓励推动绿色低碳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和相关设施装备攻关,加快先进适用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应用,进一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部署要求,围绕“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八大领域,结合湖南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加快推进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湖南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优势企业、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创新平台等作用,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产业发展关键环节,按照国家“揭榜挂帅”等创新模式,组织实施一批自主可控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化和迭代应用重点项目。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积极打造示范工厂和应用场景,加快推广成熟智造技术,实施生产线和工业母机改造,提高产品供给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根据国家产业基础再造重点领域和方向,编制全省产业基础发展实施方案,梳理提出我省产业基础发展主要领域,争取国家布局支持,组织实施一批突破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基础软件领域关键技术重大项目,积极打造产业基础创新发展高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实施全省数字新型基础设施标志性项目,建设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大力部署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加大5G网络和千兆网建设力度,尽快启动一批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加快推进国家超算中心算力升级、长沙人工智能创新中心等项目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布局,提高算力基础设施支撑能力。积极培育新的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产业发展新引擎。前瞻谋划未来产业,落实国家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编制出台未来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力争在种业、计算、装备制造、北斗应用、海洋工程、生命健康等领域取得一批原创性科研成果,积极参与国家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和运用工业互联网,持续打造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组织开展多种类型的产业对接、展览展示及商品促销活动,规范和发展新经济。抢抓信息消费升级机遇,推动传统线下业态供应链和运营管理数字化改造。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积极组织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出台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降低汽车物流成本有效措施。健全家电回收处理体系,落实国家家电生产者回收目标责任制。适时在家电等领域推出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积极推动信创工程行业应用和超高清视频应用推广,鼓励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等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下乡行动。积极推进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持续实施品牌提升工程,抓好湖南省“十四五”品牌发展规划落地,完善品牌工作机制,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优质品牌。开展质量技术帮扶“巡回问诊”,鼓励企业建立质量追溯机制,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落实好国家外贸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抓实抓好外贸信贷投放,进一步发挥好海外仓作用,保持制造业进出口较快增长。依托长沙、岳阳、衡阳等国家物流枢纽,拓展水运、空运、铁路国际运输线路,推动构建支撑“全球采购、全球生产、全球销售”的国际物流服务网络。规范对海运市场主体收费行为,优化外贸企业与船运企业合作模式,推动国际物流降本增效。继续拓展和发挥中欧班列作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立足湖南“一带一部”区位优势和重点产业领域优势,深入实施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方案,深化长三角地区、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合作。出台湖南省承接制造业转移实施意见,发挥省内国家级新区、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等作用,深化与沿海地区及中西部省份的产业合作,高水平承接新兴产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转移。落实国家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完善要素保障和外籍人员便利政策,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高端制造业,促进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利用中非经贸博览会、湖南—欧洲经贸活动周、迪拜世博会、进博会等国际知名展会平台,鼓励引导省内优质企业深化全球推介合作。办好具有国内影响力的重大会展活动,搭建外商、外资企业与省内企业的合作平台,鼓励“以商招商”“以企引企”,开展产业链引资、引智、引技,加快推动外商“请进来”投资制造业和省内优质企业“走出去”开展产能合作,提升“湘品”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加强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跟踪服务,强化项目落地责任机制,实施履约率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二十四)保障国家和省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推行弹性年期供应、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新型产业用地等创新工业用地供应制度,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十五)落实能耗“双控”有关政策,严格能耗强度管控,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保障工业发展合理用能。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完善能耗考核方式,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六、保障措施
省级层面建立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导评估。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分析研判,强化对工业经济运行跟踪监测,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设立产业观察点,建立产业链供应链苗头性问题预警机制,同时及时发现并宣传推介好经验好做法,稳定发展预期。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做好政策储备和风险防范预案,特别是做好防范疫情影响、保持稳定生产的工作预案;要加大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