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宁烟处﹝2025﹞第13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唐小化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违法事实 |
2025 年 03 月 23 日 13 时 20 分,新宁县烟草专
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接 12313 平台群众举报,03 月 25 日 10 时 15 分联合公
安共4人在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回龙寺镇建设路88号仓库内依法查获了一
批卷烟,经现场检查(勘验)品种、数量为:芙蓉王(硬)63 条、白沙(硬
蓝尚品)23 条、白沙(精品)26 条、白沙(软)20 条、白沙(硬)20 条、黄鹤楼
(软蓝)8 条、钻石(荷花)11 条、双喜(硬经典 1906)12 条、双喜(硬金五叶
神)7条、双喜(软经典)2条、双喜(硬晶彩好日子)2条、双喜(硬经典)4条、
利群(楼外楼)2 条、白沙(硬红运当头)2 条、云烟(紫)7 条、白沙(硬精品
三代)4 条、黄金叶(乐途)2 条、好猫(金猴王)3 条、双喜(莲香)4 条、娇子
(蓝时代)1 条、红塔山(硬经典)1 条、芙蓉王(硬蓝新版)1 条、泰山(硬红
八喜)1 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1 条、黄鹤楼(硬奇景)1 条、芙蓉王(硬闪
带细支)1 条、双喜(花悦)1 条、长白山(蓝尚)1 条、芙蓉王(硬细支)1 条共
计贰拾玖个品种,贰佰叁拾贰条。
被处罚人唐小化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
430528100028,有效期限为:202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06 日。
该批卷烟经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查验识别,其外观包装等形态第 2 页/共 6 页
具有真品卷烟特征。上述卷烟是被处罚人唐小化从本地其他商店和他人手
上购买的,放在店内准备用于销售。该批涉案卷烟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被处罚人唐小化对该批卷烟不能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
有效凭证。
涉案卷烟中的芙蓉王(硬)63 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湘
烟鉴检 202501197)为真品卷烟,其余 28 个品种,169 条卷烟经执法人员根
据相关标准查验识别具备真品卷烟特征,被处罚人在询问笔录中关于该批
卷烟为真品卷烟的申辩理由合理。我局与被处罚人对上述涉案卷烟是真品
卷烟的认识相同、没有争议,根据行政效率原则,我局将上述涉案卷烟按
照真品卷烟予以认定。上述涉案卷烟价格经依法核定,确定被处罚人唐小
化的违法进货总额为 41170.00 元。
被处罚人唐小化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
货”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
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本机关责令被处罚人改正,对被处罚人唐小化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
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 41170.00 元 10%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壹佰壹拾柒
元整(4117.00 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4117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3 |
处罚机关 |
新宁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