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隆交罚﹝2025﹞0133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妙林 |
违法行为类型 |
普通程序案件 |
违法事实 |
刘妙林于2025年5月21日9时20分,驾驶湘EDB065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接单,从华茂大酒店(隆回县汽车总站店)搭载一名乘客去往隆回县高铁站,到达隆回县高铁站路段下客时,被我局执法人员例行行政执法检查时查获,经查,车上乘客与刘妙林不熟悉,刘妙林收取车费20.69元。经进一步核实,刘妙林于2020年1月注册滴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2025年1月才通过该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2025年1月10日,刘妙林驾驶湘EDB065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做出了行政处罚。2025年5月20日开始刘妙林再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总共接取了39件订单,收取车费371.17元。刘妙林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处罚依据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柒拾壹元壹角柒分. |
罚款金额(万元) |
0.5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7117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3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