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隆交罚﹝2025﹞0466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钱艳君 |
违法行为类型 |
普通程序案件 |
违法事实 |
钱艳君于2025年5月20日指派陈晔驾驶车牌号为湘EDA1983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隆回县汽车总站搭载三名乘客出发到邵阳市区,途经隆回县农村农业局门口九龙东路路段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查获。经现场询问驾驶员及乘客,三名乘客是钱艳君通过打电话预约的方式联系的,互不认识,约定好送到目的地后收取车费每人40元车费,共计120元。经进一步调查核实,钱艳君从2025年4月份才开始从事以上经营活动,分别于2025年4月30日从隆回县总站搭载三名乘客去往邵阳市市区,并要求乘客将车费支付给陈晔(一名微信名为“范范”的乘客通过微信支付了40元的车费,另外2名乘客通过现金支付80元车费,共120元车费);2025年5月18日从隆回县总站搭载三名乘客去往邵阳市市区,并要求乘客将车费支付给陈晔(一名微信名为赵威的通过微信支付车费30元,另外2名乘客通过现金支付80元车费,共110元车费);2025年5月19日从隆回县总站搭载三名乘客去往邵阳市市区,并要求乘客将车费支付给陈晔(2名微信名分别为凌晨'点的心事,z 技师学院/凯悦龙艺艳的乘客从隆回县总站出发到邵阳市火车南站,微信支付车费80元,另外1名乘客通过现金支付40元车费,共计120车费)。钱艳君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处罚依据 |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说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0.5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2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