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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发改审〔2025〕116号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00MB1B207356。
机构地址:邵阳市大祥区雨溪街道雨溪社区5组119号。
负责人:林志。
委托代理人:姜英,男,汉族,1982年9月13号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祭旗社区*组*号。
申请事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审批。
申请人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邵阳消防)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新建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佘湖消防站项目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报建审批,本机关即日予以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邵阳消防于2025年3月31日取得本机关《关于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佘湖消防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邵市发改投〔2025〕38号),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总占地面积3505.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92.72平方米,项目估算总投资1906.61万元等。2025年6月9日,本机关下发《关于同意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佘湖消防救援站项目调整总投资及建设内容的通知》(邵市发改审〔2025〕84号),项目总投资调整为1536万元,总建筑面积调整为1967.02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可研批复、调整通知、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总平面图等资料证实,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邵阳消防本次报建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佘湖消防站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967.02平方米,应建防空地下室98.4平方米(1967.02×5%),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属于公益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人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建设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佘湖消防站项目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
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印发
附
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新建民用建筑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下列建设项目,除国防战备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公益建筑,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纪念塔、殡葬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