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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邵市发改审〔2025〕124号)
文件名称: 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邵市发改审〔2025〕124号)
索引号: 4305000052/2025-06701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5-07-2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7-22 有效期: 长期


邵市发改审〔2025〕124号

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邵阳市盈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CN4PP5XH。

营业场所:邵阳市大祥区九龙城10#0001009。

负责人:陈贵荣。

委托代理人:马樱,女,回族,1989年5月20号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号附*号。

申请事项:变更原人防工程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邵阳市盈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泰置业)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变更资江湾一号项目人防工程行政许可,本机关即日予以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盈泰置业于2024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资江湾一号项目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行政决定书(邵防许决字〔2024〕7号),确定该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为不低于40508.42平方米(≧40508.42平方米)等。具体参数见下表:

防护单元

名称

数量

防护等级

防化等级

战时用途

平时用途

备注

人员掩蔽

17个

核六常六

丙级

二等人员   掩蔽所

地下车库

≥32811.82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2个

核五常五

乙级

抢险抢修专业队队员掩蔽所

地下车库

≥1890.39

物资库

1个

核六常六

丁级

物资储备

地下车库

4000

人防电站

1个

核五常五

丁级

内部电站

——

——

现申请人盈泰置业提出对原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项目名称为资江湾壹号,变更后的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占地面积1857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42561.23平方米,地下室98622.08平方米等。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资江湾一号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的证明》(大发改立〔2025〕46号)、原行政决定书(邵防许决字〔2024〕7号)、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证实,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盈泰置业在建设资江湾壹号项目时,应按不低于47054.10平方米〔(942561.23-98622.08)×5%+4857.14(补建)〕的面积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各项参数应当符合相关法定标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机关原作出的行政决定书(邵防许决字〔2024〕7号)项目名称变更为资江湾壹号,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变更为不低于47054.10平方米(≧47054.10平方米)。相关参数变更如下表:

防护单元 名称

数量

防护等级

防化等级

战时用途

平时用途

备注

人员掩蔽

17个

核六常六

丙级

二等人员   掩蔽所

地下车库

≥33184.10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4个

核五常五

其中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为乙级

抢险抢修专业队队员掩蔽部,装备掩蔽部

地下车库

≥6580(其中抢险抢修专业队队员掩蔽部3个,装备掩蔽部1个)

物资库

1个

核六常六

丁级

物资储备

地下车库

4000

人防电站

1个

核五常五

丁级

内部电站

——

——

二、其他事项按照原行政决定书(邵防许决字〔2024〕7号)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7月22

抄送: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22日印发


              

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二类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负责项目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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