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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发改审〔2025〕102号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湖南邵星塑胶电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22506222G。
机构地址:邵阳市火车站乡红旗社区。
负责人:柳松柏。
委托代理人:肖艳,女,汉族,1980年6月4号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号*区*栋*房。
申请事项:新建邵阳市湖南邵星塑胶电源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建设项目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报建审批。
申请人湖南邵星塑胶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星塑胶)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审批,本机关当即予以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邵星塑胶于2025年6月24日取得邵阳市双清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邵阳市湖南邵星塑胶电源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建设规模及内容为:项目总占地6895.55平方米,本次新建4层丁类厂房,面积约8604.31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证明、邵阳市测绘服务中心出具的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同意的邵阳市湖南邵星塑胶电源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证实,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邵星塑胶在建设邵阳市湖南邵星塑胶电源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建设项目时,总建筑面积8604.31平方米,应建防空地下室431平方米(8604.31×5%),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人湖南邵星塑胶电源有限公司在建设邵阳市湖南邵星塑胶电源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建设项目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印发
附
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新建民用建筑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下列建设项目,除国防战备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