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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邵市发改审〔2025〕95号)
文件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邵市发改审〔2025〕95号)
索引号: 4305000052/2025-06570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5-06-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6-27 有效期: 长期



邵市发改审〔2025〕95号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湖南省邵阳监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0004457532833。

机构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街道兴隆社区。

负责人:刘春宇。

委托代理人:韩晓璐,男,汉族,198211月27号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栋*单元*号。

申请事项:新建邵阳监狱AB门改建工程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报建审批

申请人湖南省邵阳监狱(以下简称邵阳监狱)于2025年6月24日向我委申请新建邵阳监狱AB门改建工程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报建审批,我委即日予以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邵阳监狱于2025年1月20日取得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邵阳监狱AB门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湘发改投〔2025〕30号),建设规模及内容为:总建筑面积1887.4平方米,拟拆除现有AB门;新建1栋3层AB门,新建围墙、停车位,配套建设场地范围内道路、绿化等室外附属工程。该项目实际总建筑面积为1930.34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可研批复、邵阳市测绘服务中心出具的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同意的邵阳监狱AB门改建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证实,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邵阳监狱在建设邵阳监狱AB门改建工程项目时,总建筑面积1930.34平方米,应建防空地下室97平方米(1930.34×5%),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属于监狱工程。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人湖南省邵阳监狱在建设邵阳监狱AB门改建工程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新建民用建筑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下列建设项目,除国防战备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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