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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发改审〔2025〕75号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湖南金田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北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11MA4QT31L2U。
营业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与南山路交汇处综合商业综合楼附属楼
负责人:谢正裕。
委托代理人:唐艳,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北路*号*栋*单元*号。
申请事项:新建阳光东院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审批
申请人湖南金田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北塔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田伟业)于2025年5月28日提出新建阳光东院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报建许可,我委即日予以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金田伟业于2023年8月8日在北塔区发改局备案阳光东院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主要包括占地面积7120.17平方米、新建一栋30层高层住宅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该项目总建筑面积33166.79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下车库)建筑总面积4381.15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邵阳市北塔区发改局出具的关于阳光东院的备案证明、邵阳市测绘服务中心出具的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同意的阳光东院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证实,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金田置业在建设阳光东院项目时,要按不低于1439.282平方米的面积建设人防工程((33166.79-4381.15)×5%),人防工程各项参数要符合相关法定标准。该防空地下室须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在开工前办理人防质监手续,防护防化设备必须安装到位。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我委将核实规划报建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是否一致,超出批复面积部分,须按规定另行补建人防工程,无法补建的,缴纳同面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该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进行备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97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人湖南金田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北塔分公司在建设阳光东院项目时,应当建设面积不少于1440平方米(≥1440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具体参数为防护单元名称人员掩蔽、数量1个、防护等级核六常六、防化等级丙级、战时用途二等人员掩蔽所、平时用途地下车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附
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二类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负责项目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