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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发改价费〔2025〕11号
关于2025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新闻出版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全市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湖南省2025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等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5〕37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现就2025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一)中小学教育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中小学、民办中小学,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具体规定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免费向学生提供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
3.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其中课后服务费根据湘教发〔2024〕12号文件不得收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定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三)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1.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30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调整收费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学校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民办中小学按规定可向学生收取学费,须按扣除生均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包含财政差额购买学位补助、生均经费补助等)收取。财政安排的生均经费补助不得直接以奖助学金等形式发放到学生,顶抵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计提的学生资助资金。
2.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无偿购买。中小学作业本费已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对县市区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可酌情收取,高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20元、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格式由学校选择,数量和价格由当地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按各自职责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
课后服务费应遵循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其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严格按照《邵阳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邵教发〔2024〕50号)文件规定执行。学校须向家长公示上学期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才能收取本学期课后服务费。所收取费用应上缴非税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代收,严禁通过第三方机构收取课后服务费,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不得将早到校看管、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和寄宿管理等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
伙食费要严格按照“非营利”原则,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按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全市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邵市发改价费〔2024〕164号)文件规定执行。学校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转入个人账号,不得公款私存。伙食费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
3.公办中小学(不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执行。
4.中小学教材价格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30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我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49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湖南省2025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等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5〕37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邵阳市2024年秋季-2025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目录〉的通知》(邵教通〔2024〕68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次印发的教科书价格目录与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秋季—2025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目录>的通知》(湘教发〔2024〕34号)、《关于将<信息科技>教材补充列入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目录的通知》印发的教科书目录相对应。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出本通知规定的用书目录、版别自行定价。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中小学教科书,不得在全市中小学校销售。此次核定的各版别教科书价格,其它版别同类教科书不得参照执行。
中小学教辅材料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5〕23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征订2024年秋季-2025年春季教辅材料的通知》(邵教通〔2024〕67号)选用教辅材料,高于限额的按限额收费,低于限额的按实收费。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要向学生家长公开,坚持自愿购买原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
全市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收费及使用管理,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5〕23号)和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文件已核定的价格执行。有关出版、发行单位要确保教材用纸标准和印刷装订质量,保证学生课前书到。
全市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选用“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要求,坚持学生自愿和“一科一辅”原则,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做到收费公示公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教材、教辅须统一到当地具有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征订,并积极探索线上、线下等征订模式改革。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课外阅读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征订。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4〕89号)文件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二)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三)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退费政策规定。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四)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五)中小学校原则上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或寒暑假按实补足,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超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跨学期预收费用或者违反价格调整程序、调整周期规定以及违反退费规定的;
(四)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向学生收费,捆绑收费;
(六)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产品(包括教学软硬件)或者资料而收取费用和获得差价、好处费的;
(七)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八)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者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的;
(九)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附件:
1、邵阳市2025年春季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表
2、邵阳市2025年春季高中学校收费标准表
3、邵阳市2025年春季义务教育学校教科书价格表
4、邵阳市2025年春季高中学校教科书价格表
5、邵阳市2025年春季“一科一辅”价格表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教育局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新闻出版局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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