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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2025版邵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
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2025年第1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版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5版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2024年第4号)的内容,结合我市收费政策的调整情况,制定了《2025版邵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关于公布邵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邵市发改价费〔2024〕4号)同时废止。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2025版邵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附件: 2025版邵阳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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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一级 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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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基准收费标准: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下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4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8元/吨·公里;造价在6000万元/公里以上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09元/吨·公里;六车道高速公路按车型收费为0.5元/车·公里,计重收费为0.10元/吨·公里。货车改按车型收费:非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4~0.5元,2类0.7~0.9元,3类1.14~1.48元,4类1.44~1.87元,5类1.59~1.92元,6类1.73~2.16元;差异化收费路段每车公里,1类0.32~0.45元,2类0.71~0.81元,3类1.21~1.44元,4类1.36~1.89元,5类1.45~1.96元,6类2.08~2.34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政办函〔2013〕150号、湘政办函〔2021〕4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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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渡口通行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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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机场实行计时收费的1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8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低于5元的标准收取。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不得超过10元。进入机场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每天每车最高不超过5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部门、民用航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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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公安交警、住建、城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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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三、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
(一)拖车费 |
按照不同型车基价每次280元~580元。每增加一公里加收标准15元~27元。放空费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24〕984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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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车费 |
按照不同车型每车次1000元~2500元;按照不同货物重量每车次1000元~28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2024〕984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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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按客运运费的比例及客运站等级,一甲10%,二甲8%,三甲6%。一乙9.5%,二乙7.5%,三乙5.5%。一丙9%,二丙7%,三丙、四级站及以下(含便捷车站)5%。客车发班费:按票价不超过6%;车辆安全服务费:每辆每次5~10元;停车费:每次5~20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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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旅客站务费:每人每次1~2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10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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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过闸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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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3〕683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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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六、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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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新建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最高限价为2200元/户,非新建居民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最高限价为1800元/户 |
湘发改价调规〔2021〕329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邵市发改价调〔2023〕283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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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邵阳市居民用水0.95元/吨。县、乡镇不低于0.85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县市文件 |
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邵市发改价服〔2019〕372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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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邵阳市非居民用水1.4元/吨。县、乡镇不低于1.2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县市文件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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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按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征,随水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征,生活水0.46元/吨 |
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邵市发改价费〔2021〕65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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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按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征,随水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征,行政水0.46元/吨、生产水0.15元/吨,经营水0.90元/吨,特种水1.00元/吨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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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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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基本收视费为24元/月。 |
湘发改价费〔2024〕657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广播电视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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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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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差额累计:每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1%~0.03%;每宗矿业权1.82%~0.03%。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按中标额:每宗1000元~50000元;产权交易服务,按照中标额:每宗2000元~100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4〕292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发展改革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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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一、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行政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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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行政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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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行政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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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行政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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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行政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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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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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邵市发改价费〔2024〕34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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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四、危险废物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一)按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的收费标准为2.60元/床·日。(二)医疗废物按月定额收取的收费标准:每日医疗废物产生量2公斤以下月收费120元,2-5(含5)公斤月收费240元,5-10(含10)公斤月收费480元,10-20(含20)公斤月收费720元,20-30(含30)公斤月收费960元,30公斤以上按实际产生医疗废物重量4.35元/公斤计收。(三)按医疗废物重量计收的收费标准为每吨4350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4〕43号、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邵市发改价费〔2023〕129号 |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
生态环境部门 |
否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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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费 |
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2.8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6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7元。 |
湘发改价费规〔2023〕79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4〕4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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