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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件名称: 邵阳市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4305000052/2024-06489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4-11-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11-20 有效期: 长期



邵阳市重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前期更加扎实、审批服务更加便捷、要素保障更加精准、协调服务更加高效、项目监管更加有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对重大项目的谋划储备、前期审批、要素保障、资金争取、招投标、实施推进、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大项目的立项,节能审查,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各自职责对重大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前期谋划储备

第六条  项目谋划坚持规划引领,紧扣国家重大战略和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发展需求、市场前景、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要求。紧盯战略谋项目、依据规划谋项目、掌握政策谋项目、立足实际谋项目、着眼未来谋项目、遵循规律谋项目。

第七条  市级层面建立“分管副市长+市直部门+县市+专业机构+项目单位”五位一体的项目策划联动机制,聚焦重大规划、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点领域分类推进项目策划

第八条  谋划的项目应开展预审,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分条线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定期对前期项目涉及的政策方向、资金来源、规划用地、环保、用林等情况开展合规性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有关要求。通过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纳入储备库的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储备库。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年度开工计划,建立市县两级135”开发储备项目库,健全一年期待建库、三年期预备库、五年期谋划库递进转化机制,对质量效益高、带动作用强、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对符合争取国家资金的项目及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形成项目梯度推进、滚动发展的工作局面

第十条对申报中央投资的项目,前期工作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阶段,确保申报计划一经下发即可组织申报,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第三章  审批服务

第十一条  实施社会投资项目,采取“洽谈即服务、签约即供地、拿地即开工、开工即配套、竣工即办证、投产即培育”极简行政事务改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审批部门审批,各要素保障部门应针对现行审批难点堵点,进一步精简资料、优化流程、减少审批时间。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重大项目审批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协调联动服务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全面落实“现场帮办、全程代办、部门快办、联合督办”机制,采取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等方式,为重项目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第十四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重大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土地供给方面,强化空间规划引领,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加强重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报批、征地拆迁计划的匹配衔接,做好土地“报、征、储、供”工作。动态梳理项目用地需求及保障情况,逐一制定用地保障方案。大力推进园区闲置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行动,盘活“三类低效土地”及闲置厂房。

第十六条金融支持方面,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与项目贷款联动运行机制,分地区、分产业成立金融顾问团,参与重大前期项目谋划。依托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健全重大项目信贷需求发布、放贷条件核查、信贷需求落实的工作闭环,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强化联合授信、银团贷款,优先配置信贷资源、给予续贷支持、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抢抓政策机遇,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性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配套建设保障方面,根据项目建设时序要求,提前保障重项目建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施工进场道路等配套设施,畅通生产建设原材料物流运输通道,满足项目建设需要。逐步推行用户建筑区与公共管网之间的入网工程“零付费”模式,减轻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

第十八条开通“项目建设不求人”服务专栏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业主诉求后,24小时内核实交办,对符合审批前置条件的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标准和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筛选,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要求报送下年度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和申报材料。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本按程序公布。

第二十条中央投资项目申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中央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中央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申报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从重大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合适的项目,充分征求财政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章  招投标监管

第二十二条 规范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严格履行招标核准程序,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投标、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规范异议投诉,推行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信息公开,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加强转包分包查处。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六条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按年度计划、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管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法人)是重大项目申报、执行以及信息报送和具体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或套取专项资金,不得利用条件完全不成熟的项目申报骗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全市重大项目实行看板化推进,逐月倒排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责任单位、责任人、办理时限,按月调度重项目进度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制作项目管理架构图和施工进度计划表,确保节点可见、进度可控、过程可溯。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重点审查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施工(投资)单位办理工程结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将竣工决算审核(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复(备案),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由项目单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九章  投产运营和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尽快投入运营,以便投资及时发挥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编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的产权单位。

第三十五条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重大项目的运行管理主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在设计年限内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发挥作用。

第三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后评价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试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市领导联系重项目机制,市长每月听取一次情况汇报,分管副市长分条线专题对项目谋划储备、前期手续办理及项目推进情况调度一次,加强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重项目服务专员机制,每个重项目由牵头责任单位明确一名服务专员,协调推进审批服务、要素保障、建设施工、信息报送等工作。推行重工作月度交办机制,专班办公室对重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实行一日一交办,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评估

第三十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重大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双周对账、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应当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三十九  发展改革部门在中央投资计划下达时,应明确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在线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建设全市重项目数字化管理系统,打通市级各类项目监督管理系统间的“数据孤岛”,实现平台系统共建共享、信息发布及时精准、项目问题及时发现、解决过程在线展现,形成全周期闭环监管

第四十  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第四十对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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