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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000052/2024-06414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4-09-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9-12 有效期: 长期



邵市发改2024212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邵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前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财政

2024912

附件:

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管理,提高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邵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由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统筹管理,安排用于支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项目前期经费来源按属地原则从同级财政预算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含已有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具体额度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经费安排方案为准。前期经费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发掘更多优质前期项目、争取更多中央资金、扩大更有效益投资。项目前期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统一委托范围内的支出和经市政府批示同意对其他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经市政府批示同意安排的全市项目前期经费奖补等其他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前期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包括项目策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环评报告、节能报告、测绘、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项目相关文件的编制以及项目的报批报建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一委托是指探索运用市场化机制,统一委托市场主体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服务。项目前期咨询服务,须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22〕1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湘发改办〔2023〕8号)要求。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统一委托项目清单,重点支持以下四类政府投资项目:

(一)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重点项目;

(二)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

(三)拟申请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国债等上级资金、需完成前期工作的重点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同意开展项目前期的其他项目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政府采购形式选取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当单项项目前期咨询服务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应详细列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单项计费标准,后续根据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服务期2年。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与中标服务机构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两年内未完成项目前期咨询服务的,逾期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于上年第三季度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需纳入统一委托清单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合规性初审、合理性筛选后,根据年初预算经费额度、轻重缓急原则,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统一委托项目建议清单,报经市政府批示同意后,统一委托给中标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咨询服务。中标(成交)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采购人统一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咨询服务,并对咨询服务成果负责。

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的项目策划和可申报上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程序实时列入统一委托清单。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临时增加的重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纳入统一委托清单。

第八条 统一委托范围内的以下三类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经费总额范围内与中标服务机构统一进行结算。节能报告、测绘(不含地形测量)、勘察(不含初步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其他项目前期费用按照“谁实施谁付费、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办理费用结算,同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项目策划经费;

(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地形测量、初步勘察经费、项目建议书、环评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经费;

(三)向上级申请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编制经费。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可在与中标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初预付不高于100万元作为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启动经费,后续按照项目前期进度、申请上级财政资金到位等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函,市财政局按程序在项目前期经费额度内支付。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综合协调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负责完成统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政府采购程序;

(二)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牵头制定统一委托项目清单;

(三)负责按项目数量、项目进度、工作成效、服务满意度等对中标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前期工作经费参考依据,确保经费使用与统一委托项目清单匹配,抓实抓细经费管理。

(四)负责建立贯穿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前期经费预算执行期间,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提交的绩效目标,负责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分析,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纠偏整改。汇总编写本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前期经费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

(二)负责根据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实际已支出项目前期经费,相应扣减落地实施项目的建设资金预算。

(三)负责在项目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善预算管理和改进以后年度前期经费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项目全过程资金来源,防止前期工作盲目开展后项目无法落地,造成前期工作资金浪费。

(二)对进入统一委托清单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付费的,按照三方委托合同约定,及时依法依规办理费用结算。

(三)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过程,负责项目成果编制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控制和成果认定,确保咨询成果顺利通过验收。

(四)负责加快项目转化落地,确保在市政府确定的时限范围内开工建设。对逾期未开工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甄别后,提请市财政局从部门经费预算指标中收回已支付和补助的项目前期经费。

(五)由项目前期经费结算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政府投资主体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全额上交市财政。

(六)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建立贯穿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风险防范,对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资金,严格落实上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八)单项项目前期咨询服务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选择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对进入统一委托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与市发展改革委、中标服务机构签订具体项目的三方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中标服务机构履行如下义务:

(一)根据统一委托业务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与其咨询策划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达到一站式服务能力。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合理收费。

(二)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要求、咨询成果质量控制及申报上级资金的相关要求,按时按质提供咨询服务,对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中标服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承接前期工作的项目事先开展合规性初审、合理性筛选。若因前期审核不严,导致项目最终不能落地建设造成的咨询服务费损失需自行承担。

(四)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进度等,自觉接受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送统一委托项目开展情况及前期费用清单。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前期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为主要依据,对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中标服务机构的项目前期开展情况、项目前期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前期成果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前期经费予以调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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