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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发改法规〔2020〕468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委内公平竞争审查
工作制度和程序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和程序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9〕312号)、邵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邵竞审〔2020〕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就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利于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各科室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快确立公平竞争原则在整个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确保在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下制定实施产业、投资、价格等经济政策。
二、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
制定产业发展、政府定价、基础设施、能源资源、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外资准入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的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三)例外规定。
各科室和单位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措施;
(2)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3)明确实施期限。
制定政策措施如适用例外规定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进行详细说明。
三、完善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
(一) 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法规科牵头,各科室和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
(二) 各科室和单位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起草科室和单位严格对照审查标准按流程进行自我审查(附件1),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法规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核把关,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平竞争要求的出具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三) 各科室和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各科室和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相关情况。
(五)公平竞争审查表由起草科室和单位置于公文正文前随文报批存档,确保审查过程全面签字留痕,夯实审查工作责任。
各科室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并将其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科室和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邵阳市发改委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邵阳市发改委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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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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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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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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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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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意见(可 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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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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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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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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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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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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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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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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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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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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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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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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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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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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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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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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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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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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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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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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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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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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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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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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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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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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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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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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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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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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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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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 审查意见 |
经办人签字: 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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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科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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