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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通过国家、省和市稽察、审计、检查发现,我市投资项目在审批决策、项目申报、资金管理及建设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全市发展改革系统项目资金申报、审批和内部管理,加强全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督促项目按照计划批复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根据省发改委统一部署,市发改委决定从2015年5月中旬开始对全市2010年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开展县市区全面自查和进行市抽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目的
通过全面清理和抽查检查,基本摸清全市投资项目审批决策、项目资金申报管理和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发改系统廉政风险点,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重点解决项目资金申报安排、重大项目决策、政府投资信息公开等方面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严格决策程序,强化信息公开,规范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防范发改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政风险。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
2010年以来,获得过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重点是2010-2012年间中央投资支持的项目,特别关注中央支持企业的环资、工业、服务业和高技等产业方面项目(已被国家、省和市稽察、审计过未发现问题的或发现问题已整改到位的项目除外)。
三、清理检查的内容
清理检查重点:一是发改部门有关科(股、办)室在项目审批、资金申请、计划安排、项目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审查把关不严、帮助或串通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资金、造成中央资金损失、以及滥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的行为。二是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中,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落实“五制”管理要求。具体内容是:
1、项目单位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材料、虚构项目、虚假承诺、或用已完工项目申报、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等问题。
2、县(市)区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和申报中是否存在审查把关不严、违规审批、帮助和串通项目单位造假申报骗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等问题。
3、发改部门在项目咨询、评审、论证等中介服务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红顶中介”问题。
4、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是否规范。①是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②项目招标投标是否按照核准的方式进行,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违规邀请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③项目实施是否按照计划批复内容、要求和标准进行建设,项目申报时承诺的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报大建小、报甲建乙,套取或骗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问题。④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工期开工建设,是否存在久拖不建、闲置大量中央预算内资金问题。⑤项目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挪用、挤占中央预算内资金,将中央预算内资金打入个人帐户等问题。⑥已完工项目是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是否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等问题。
5、其它需要清理检查的问题。
四、重点清理检查要求
1、各县市区发改局和市直有关单位对此次清理检查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排部署,对相关单位要提出具体要求,严格按照清理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并对清理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2、对本次清理检查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各县市区发改局必须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请各县市区发改局将本辖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清理自查情况汇总材料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我委稽察办和各对口业务科室,并对清理自查情况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发改委重点抽查检查
市发改委重点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由委稽察办、投资科、纪检监察室等科室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2010年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现场随机抽查,并对各县市区发改局开展清理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六、发现问题的处理
1、凡自查发现问题严重的项目,县市区发改局必须立即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2、无正当理由,迟迟不能开工,且闲置中央预算内资金2年以上的项目,市发改委在报请省发改委同意后一律调整计划,收回中央资金。
3、凡通过伪造资料、提供虚假情况、虚构项目、或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或套取中央资金的项目,一律撤销项目,收回中央资金,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凡报大建小、报甲建乙,套取或骗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将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区域限批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
5、对存在严重问题隐瞒不报、或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时间安排
县市区全面清理自查:2015年5月中旬至下旬。
市重点抽查检查:2015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
省发改委根据工作安排,将于今年6月下旬至7月对全省各市州进行抽查检查。请各县市区发改局接通知后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并迅速部署开展全面清理自查工作。
联系人:
稽察办 卿光荣 联系电话:182****1608(5363786);传真:0739-5361601;E-mail:236994252@qq.com。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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