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发改价费〔2021〕65号
关于重新公布《关于调整邵阳市城区生活垃圾
处理费计征方式方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你局《关于申请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继续按现行方式和标准收取的函》(邵城管函[2021]2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颁发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关于调整邵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方式方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邵价服[2009]163号)、《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邵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方式方法和收费标准费的通知>的通知》(市发改价服[2016]79号),同意你局计征的邵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原邵价服[2009]163号文件规定的计征方式方法和收费标准征收。现将计征方式方法和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按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征,随水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征;自备水源、建筑垃圾及渣土、房屋拆建、车辆的垃圾处理费分别按用水量、垃圾渣土量、房屋拆迁面积、车辆类型计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范围。邵阳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减免对象和标准。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低保户、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凭市民政、劳动和保障等部门的有关证件,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其中:对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烈属、低保户、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征单位可以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3%的手续费。
五、严格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重要的公益事业收费,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据实收费。上门收费工作人员应配戴统一标志,至少二人一组,出示收费文件,使用合法票据收费;严禁一人独自上门收费;严禁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禁止社区、居委会向辖区内居民、暂住人口、单位收取与生活垃圾有关的任何费用。同时,你单位应在集中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全文公示本收费文件和收费标准及12315价格违法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七、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邵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2021年4月17日
附件:
邵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序号 |
收费 类别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元/吨) |
备注 |
1 |
生活水 |
城区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口 |
0.46 |
1、经营用水每月不足20吨的按20吨计收; 2、特种用水每月不足30吨的按30吨计收; 3生产用水年平均每月超过5万吨的,超过部分按0.05元/吨计收,先收后返,年终结帐。 |
2 |
行政水 |
机关、团体、学校、事业单位 |
0.46 |
|
3 |
生产水 |
医疗机构、生产加工企业 |
0.15 |
|
4 |
经营水 |
商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
0.90 |
|
5 |
特种水 |
理发美容、洗浴等 |
1.00 |
|
6 |
自备水源 |
自备水源使用者 |
0.15 |
由用水办代征 |
7 |
建筑垃圾和渣土 |
各类工程和建设项目 |
3.00元/立方 |
按渣土量向建设业主收取 |
8 |
房屋拆、建 |
旧房拆迁和房屋新建及改建维修项目 |
1.00元/平方 |
按房屋拆迁及新建、改建、维修房屋总面积收取 |
9 |
车辆 |
大客(货)、公交车、中巴、的士、小车、农用车、摩托车 |
大客、大货(含公交车)180元/车.年;中巴、的士、小车150元/车.年;农用车100元/车.年;摩托车20元/辆.年 |
限市区牌照及外地驻邵单位或长期(3个月以上)在市内从事运输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