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对《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了更新。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fgw.shaoyang.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
主要包括:机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联系方式等。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本市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5.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专项资金申报及下达情况;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6.其他
主要包括:建议提案办理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公务员招录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编排体系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fgw.shaoyang.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三、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从本委门户网站http://fgw.shaoyang.gov.cn/查阅。
2.公开形式
通过本委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本委办公楼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档案陈列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委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委提出申请。《申请表》可本委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子站下载,也可以到本委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应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理由合理的,按程序办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费。本委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为邵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39-5363823,传真号码:0739-5361601,通信地址:邵阳市城北路6号,邮政编码:422000;咨询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委机关纪委投诉。监督电话:0739-5363786,传真号码:0739-5363601,通信地址:邵阳市城北路6号,邮政编码:422000。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