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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文件名称: 邵阳市“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索引号: 4305000052/2016-00365  
公开目录: 规划计划 公开责任部门: 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6-11-18 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生效日期 : 2016-11-18 有效期: 永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力争在“十三五”末全面消除贫困的相关精神,落实好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职责分工要求,为确保完成我市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结合邵阳实际,现就做好“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扶贫开发战略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从根本上解决搬迁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发挥政府在政策宣传、规划编制、资源整合、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实事求是,不搞强迫命令。

2.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3.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尊重当地生产生活习惯,立足资源特点和区位特点,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扶贫产业发展、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因地制宜探索搬迁安置方式。科学编制实施规划,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4.坚持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按照“拼盘整合、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资金资源,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用四年时间完成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9026人的易地扶贫搬迁,其中2016年搬迁18924人,2017年搬迁21342人,2018年搬迁29130人,2019年搬迁29630人。到2019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与全市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

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生产资料缺乏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2015年人均纯收入2800元以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办法(暂行)》的要求,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搬迁对象的确认,要经过贫困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二)安置方式

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应与同步整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库区移民搬迁等统筹考虑,统一选址、统一规划基础设施、统一推进,但政府不得重复补贴。

  1.集中安置主要包括: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扶贫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2.分散安置主要包括: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确定安置方式,鼓励采取以小集中为主,以就近安置为主方式进行安置。

  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有住房要拆除,其原宅基地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复垦,并依法依规处置。

  三、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后续产业及其他相关设施,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

  (二)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整村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防止盲目扩大。所有住房均要按住建部门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住宅设计图集的要求,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等,对贫困重度残疾人住房实施无障碍改造。

 (三)补助标准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贷款、项目资本金承接情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8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报省、市备案。各县(市、区)在制定补助标准时,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确需同步整村搬迁的其它农户所需建房资金,由农户自筹解决,国家和省不予补助,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一并统筹规划。

 (四)补助方式

  安置方式以统规统建为主,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其他方式。集中安置的可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建房或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也可以将住房建设资金直接补助给搬迁户,由搬迁户按照统一规划、规定的设计图纸自行建设。分散安置的可由县(市、区)政府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也可以将资金直接补助给搬迁户,由搬迁户自行购房或建设房屋。

  具体采取何种补助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征求搬迁户意见后确定,并在搬迁协议中明确。

  四、资金筹措

 “十三五”时期全市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59亿元,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两项合计力争达到10亿元;二是通过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由省级政府向有关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其中我市可安排约9.5亿元;三是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市场化运作的县级投融资主体注入约4.9亿元项目资本金;四是剩余约34.6亿元缺口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县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

    五、信贷资金运作

 (一)信贷资金来源

  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

  (二)投融资主体

  省里设立湖南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地方债务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注入的项目资本金及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融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县(市、区)在现有综合性投融资公司下设立子公司,明确其为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承接、拨付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或转贷资金。省级投融资主体和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三)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规模、期限及用途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长期政策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优惠利率。长期政策性贷款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整治与生态恢复、后续产业发展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等。

 (四)还款责任及来源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及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和增加年度预算安排,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年向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费用,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

  六、政策保障

  (一)财政政策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给予90%和10%的贴息。同时,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整合扶贫专项与农村危房改造、山洪地质灾害、水库移民、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等渠道财政资金,统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区域相关项目建设。

 (二)金融政策

  协助落实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情况的督促检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地区金融服务,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妥善解决搬迁困难群众就业、创业和发展等后续问题。

 (三)土地政策

  各地要将安置点建设全面纳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确保安置点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搬迁所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对分散安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现有模式优先予以保障。对于集中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直接上报、应保尽保,年底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核销。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出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旧复垦区。易地扶贫搬迁搬出地的老宅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在规定时限完成拆除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指标向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地区倾斜,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扶贫搬迁规划直接予以保障。及时跟踪落实国家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土地政策。

七、职责分工

按照“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一)市政府主要职责

市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领导和组织责任,和县级政府共同向省政府签订责任状。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外事港澳侨务局、市移民局、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市支行、市供电总公司为成员单位,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发改委,确定专人负责。全力组织和推动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督促项目县(市、区)落实中央和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加强现场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调度并上报搬迁计划实施情况等。

(二)市级相关部门具体分工

    市发改委、市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市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指导县(市、区)规划编制、方案制定、任务下达,组织考核评估等工作。市扶贫办、市农委负责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确认搬迁对象,组织对搬迁对象的精准核查。市财政局负责协调上级融资平台和上级部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落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衔接上级出台的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建设用地、迁出地、宅基地的使用、耕地占补土地政策,确保搬迁项目土地供应。市住建局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安置区建设技术规定,相应做好监督安置区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负责协助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监督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协调和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工作。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协调处理上、下级机构相关工作,落实和监管项目县(市、区)所需信贷资金。市直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对接上级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并报市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县(市、区)政府主要职责

县(市、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搬迁任务重的县(市、区)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各县(市、区)要认真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等工作,认真编制“十三五”易地搬迁扶贫规划及实施方案,提出“十三五”分年度建档立卡人口搬迁规模及其分布。所有安置项目必须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省市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全面完成搬迁和老宅基地的拆旧复垦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做好与上级投资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衔接工作,落实还款责任。县级发改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对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可研报告及审批文件报市发改部门备案。

八、监督考核

    (一)强化考核评估

市配合省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根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采取重点地区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专项联合督查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考核的重要内容。项目完成后,市联席办根据相关规定,配合省联席办做好评估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

县(市、区)按照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资本金及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承接、投放及偿还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金融机构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确、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强化督查问责   

 严格按照目标责任状,落实到村、到组、到户、到人、到房的包保责任制,县、乡、村分级建立搬迁人员管理工作台账。市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对工作不力、懈怠拖沓的项目县(市、区),坚决问责,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挤占、挪用、截留、贪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等行为,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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