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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成调〔2016〕470号
关于全面加强县市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和《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成本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成调〔2016〕628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加强我市成本工作,充分发挥成本工作在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服务全市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综合性、指导性、纲领性文件,对加强和改进成本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工作意见》和《工作通知》是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制定的成本工作专项指导文件。上述四个文件,明确提出了成本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职责任务及工作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高度重视成本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成本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巩固农产品成本调查,提高工作质量
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农本调查),是成本工作的基础,不断提升工作质量,是成本工作的关键。农本调查工作要坚持以国家、省里布置的任务为牵引,着眼服务于本地农业发展,注重调查成果转化,大力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现阶段,根据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对农本调查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市负责早、晚籼稻、烤烟、露地茄子、露地大白菜、生猪、奶牛等7个品种常规调查及种植意向、农户存售粮、农资购买等3个专项调查和稻谷、生猪价格指数发布平台数据采集工作。因此,一方面要认真、全面、高质量地完成国家和省里下达的农本调查任务。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市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一些对我市具有重要影响的农产品品种,开展成本调查,为我市农业经济发展提供农产品生产成本数据,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1、进一步完善好农产品成本调查下乡工作制度。在农产品生产期内,各县(市、区)农产品成本调查专职人员不应少于4次对农调户进行走访,不仅要查验农调户的登记情况,还要自己亲自测验是否有误,做到真实准确地掌握农产品生产第一手资料。
2、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质量。按照“及、早、精、准”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好7个农产品常规调查、3个专项调查及生猪、稻谷价格指数发布平台数据采集任务,及时、准确上报各项调查数据。
3、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成本、效率、效益等方面的数据信息的分析。要加强对农产品成本变化规律的研究,探索农产品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关系,加强预测监测和分析,及时反映农业发展中的倾向性情况和苗头性问题,为上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成本监审,拓展监审领域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对保留的极少数定价项目管好管细管到位,同时,要与时俱进拓展成本监审领域。
1、按照“逢调必审”原则,实施调(定)价成本监审。根据省发改委公布的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对授权市、县(市、区)政府定价的项目,纳入市、县(市、区)成本监审目录,实行事项清单化管理,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和内容,加强成本信息公开工作。
2、明确成本监审职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中“遵循 ‘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列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组织开展;列入省级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按照目录中明确的分工,由省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成本监审主体责任,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凡《湖南省定价目录》中列入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定价项目由市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成本监审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成本监审工作。力量有限的个别县(市、区),可以请求上级成本调查机构给予业务指导。
3、拓展成本监审领域。按照省发改委部署,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成本监审方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成本监审工作;建立重要商品成本监测体系,对存在未来发展成本测算的监审项目,进行成本跟踪监测。
4、严格防控成本监审廉政风险。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严格遵循省发改委《工作通知》中“谁定价、谁监审、谁负责”原则,严格履行成本监审程序,严格遵守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坚持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确保成本监审的公平和公正。
四、强化基础建设,扎实开展工作
1、加强成本调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和省发改委《工作通知》明确指出,要加强县级成本调查机构建设,要求各县(市)都要建立独立的成本工作机构,安排合适的人员力量。我市尚未设立独立的成本工作机构的县,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设立县级成本调查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暂未设立独立成本机构的县,要配备专职成本调查工作人员。禁止挤占挪用成本专项编制,确保编制归位,人员归队。
2、加强成本工作业务培训。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做到培训工作制度化。除每年定期组织业务集中培训外,还要通过联合调查监审、集中审核汇总和重大项目审前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培训,锻炼队伍,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3、加强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商,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对价格成本工作所需经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237号)、《湖南省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湘财综〔2002〕44号)、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财综〔2006〕59号)等文件对成本工作的经费安排问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农调户误工补贴、农产品调查网点建设及培训费、农调干部培训费、农调干部下乡补助、重要商品成本监审专项经费、政府购买服务成本监审和成本监测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以保障成本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加强成本调查系统管理,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成本监审、成本监测等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防范成本工作中的风险。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