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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邵发改价服(2016)450号
关于调整、规范我市城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市属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全面实施我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12号)和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577号)要求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有关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严格审核测算,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在取消药品加成,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对我市城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依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市属、县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市辖区范围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在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的具体指导下,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具体制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此次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今后如需新增项目价格、调整项目价格标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二、明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只能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向下浮动。医疗机构制定的实际执行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和频繁调整。
经政府核定允许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医疗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在制定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时,应以实际成本为依据,按照“合理盈利、诚实信用、明码标价、保持稳定”的原则,制定价格。同时,应以医院为单位,不得各临床科室各自为政,擅自制定,随意变动和频繁调整。
三、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本通知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经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统一归并审定的。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邵阳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医疗价格》,见附件1)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和收费。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凡“项目内涵”中注名“参照执行”的,医院可在一级项目编码下设置二级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如:编码330201015颅内血肿清除术,收费标准一类为每次2340元,项目内涵中“单纯硬膜外、硬膜下、脑内血肿清除术”分别参照执行,医院可在收费系统中分别增设“330201015—1单纯硬膜外血肿清除术、330201015—2硬膜下血肿清除术、330501015—3脑内血肿清除术”子项目。凡调整规范后的《医疗价格》上没有的医疗项目,医院一律不得自行开展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市卫计委、市发改委申报,并经省卫计委、省发改委审定,并按管价权限核定其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
四、严格按医疗服务价格类别收费
根据已评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类别,市辖三区范围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这次调整规范的是市城区内二级以上参加医药价格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全部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的9家医院(名单见附件2)。凡没参加医药价格改革的二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只能按《医疗价格》中二类标准的70%执行。
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照原省物价局湘价医(2011)107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一般诊疗费”为10元,由患者负担2元,其余8元纳入其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一般诊疗费”项目编码为110100002;项目内涵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管、注射器等医用耗材、药物配置及药事服务费成本;除外内容为药物、真空采血管、留置静脉针及专用聚氨脂透明敷贴、避光输液器、微电脑输液器、一次性专用胰岛素注射器;计价单位为每日。各基层医疗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后,原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门诊静脉输液输血、静脉输注高氧液、小孩头皮静脉输液等项目一律取消。除外内容所列的医用耗材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医疗价格》中二类标准的80%执行。
五、严格医用耗材收费管理
《医疗价格》中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按下列差价率加收费用:实际进价1000元(含)以下的加收5%;1001—3000元(含)的加收3%;3001元以上的最多加收100元。
六、严格床位费管理
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规范后,除市中心医院新建的第三住院楼、改扩建的第一住院大楼、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建的第四住院楼床位费双人间不超过45元/床日,三人间不超过36元/床日,四人及以上间不超过30元/床日,豪华单间和套间病房实行医院自主定价外,其余均只能按不超过《医疗价格》上规定的床位费标准执行。2016年10月1日后新建、改扩建(重新装修)住院病房如需提高床位费标准,需报市发改委审批后方可执行。
七、严格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收费管理
加强对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核磁共振扫描(MRI)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管理。新购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设备在没有取得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等级评审结果前收费应向市发改委、市卫计委申请核定临时收费标准,待取得省等级评定结果后按核定的等级对应标准收费。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设备每三年应降低一个等级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省发改委、省卫计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严格知名专家门诊坐诊收费管理
收取“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专家诊查区域须与普通门诊分开,设置独立的诊室、候诊室,配备室调设备,专人为病人提供从挂号、诊疗、缴费、取药等全程导医。每专家半日限挂号10个(含病人拿到检查报告后复诊一次)。专家指:⑴60岁以上的主任医师;⑵任主任医师级职称5年以上;⑶45岁以上博士生导师;⑷享受政府津贴的知名专家;⑸省级及以上名老中医。医院应建立规范的专家轮流看普通门诊(只能按主任医师级别收取诊查费)制度。开设知名专家诊查室,收取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仅限三级医院。知名专家名单由各医院推荐,报市发改委、市卫计委认定后公布,方可收取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
九、严格医院“诊疗卡”管理
医院实行“诊疗卡”制度有利于提高医生看病效率,加强患者看病就医信息管理。在全市没有实行“一卡通”前,医院自行决定实行的“诊疗卡”,第一次应免费向患者发放,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患者遗失、损毁诊疗卡的,自第二次看病挂号起需补领的,医院可收取2元/卡工本费。
十、严格药品销售价格管理
所有参加医药价格改革的医院和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销售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必须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利润;所销售的中药饮片按实际进价加不超过30%的差率销售。违者按违反价格法依法查处。
十一、为切实减轻特困群体负担,凡城镇五保户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凭相关证件在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半收取。
十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1.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将主要的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医院门户网站和计算机上建立查询系统,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自学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
2.实行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和门诊病人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当天支出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人)一清单,并免费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按《医疗价格》的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没有编码的,按乱收费查处;药品和材料要列名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格、数量和单价。费用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患者保管,一份经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后记帐。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或异议时,医院应当给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和接受患者咨询投诉处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设立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禁止各医技、临床科室自行划价,随意设立价格项目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抗生素药品和进行不必要检查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十三、努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医药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各参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取消药品加成,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和医疗项目价格结构性调整政策的宣传,耐心解答患者对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疑惑,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确保我市医药价格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暂试行三个月。各医院先按市发改委挂网公布的电子文档“邵阳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试行期满后以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编印的纸质文件标准为准。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和省发改委、省卫计委以及原市物价局、市发改委此前发出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床位费批复文件同时废止。
各医疗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反映。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30日
抄报: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市政府办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
附件二: 邵阳市实施医药价格改革医院名单
序号 |
医院名称 |
1 |
邵阳市中心医院 |
2 |
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
3 |
邵阳医专附属医院 |
4 |
邵阳市中医医院 |
5 |
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6 |
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
7 |
邵阳市妇幼保健医院 |
8 |
邵阳市精神病医院 |
9 |
邵阳市宝庆精神病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