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隆交处罚﹝2025﹞0653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肖友安 |
违法行为类型 |
普通程序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23日12时50分左右,肖友安驾驶湘 EB123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武冈双排宝山搅拌站装载一车水泥浆送往隆回县乾道大院工地去,途径隆回县S242城北新院路段时被我交通局执法人员曾庆江、袁家育等人例行检查时发现,并将其查获(该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邵430581202182),我局执法人员将车引导至隆回县乾道大院地磅称重过磅,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39.27吨,超限8.27吨,超限幅度27%。且你没有提供《超限运输证》。涉嫌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处罚依据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处罚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给予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2025年05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0.2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3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