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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加青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农(渔政)罚﹝2025﹞3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林加青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违法事实 2025年4月14日新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安山乡执法巡查时将正在非法捕捞的当事人林加青现场抓获,经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清点,现场有电鱼设备一套(逆变器1台,锂电瓶1个、电鱼竿1根、捞网1根)、泥鳅28条、黄鳝2条。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 没收原登记保存的渔获物0.185公斤; 2. 处罚款21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2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23
处罚机关 邵阳市新宁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