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隆交处罚﹝2025﹞0652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肖若彪 |
违法行为类型 |
普通程序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22日10时50分左右,肖若彪指派刘励雄驾驶湘 EC7168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湘E7181挂(六轴)从隆回县工业园区鸿福碎石场装载一车碎石送往武冈市双排工地去,途径隆回县S240芙蓉学校路段时被我交通局执法人员刘光庆、袁家育等人例行检查时发现,并将其查获(湘 EC7168道路运输证:邵430524203376;湘E7181挂道路运输证:邵430501209587),我局执法人员将车引导至隆回县新新高速地磅称重过磅,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5.25吨,超限16.25吨,超限幅度33%。且未取得《超限运输许可证》。涉嫌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处罚依据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但获得许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除外。处罚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给予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2025年05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0.4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3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