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郭射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湘隆交罚﹝2025﹞0468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射妹
违法行为类型 普通程序案件
违法事实 郭射妹于2025年5月21日指派卿文智驾驶车牌号为湘EPN399丰田牌小型轿车从隆回县汽车总站搭载四名乘客出发到邵阳市区,途经隆回县雨山服务区辰溪路路段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查获。经现场询问驾驶员及乘客,四名乘客是郭射妹通过打电话预约的方式联系的,互不认识,约定好送到目的地后收取车费每人40元车费,共计160元。经进一步调查核实,郭射妹从2025年4月份才开始从事以上经营活动,别于2025年4月28日从隆回县总站搭载3名乘客出发到邵阳市市区,并要求乘客将车费支付给卿文智(一名微信名为畅*2的乘客通过微信支付40元的车费,另外2名乘客现金支付80元,共120元),2025年5月17日从隆回县总站搭载3名乘客出发到邵阳市市区,并要求乘客将车费支付给卿文智(一名微信名为欧阳18397673757的通过微信支付车费40元,另外2名乘客现金支付80元,共120元),2025年5月19日从隆回县总站搭载1名微信名为*夏的乘客出发到长扶村,并要求乘客将车费支付给卿文智(微信支付车费35元)。郭射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说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伍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5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275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23
处罚机关 邵阳市隆回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