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隆交处罚﹝2025﹞1146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周海辉 |
违法行为类型 |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15日,周海辉驾驶湘E19202(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一车块石,从隆回县桃花坪街道长扶村一私人建房工地出发,送往隆回县滩头城禾建材有限公司,17时20分途经S240线滩头镇城东村路段时,被隆回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郑俊、陈真等人例行检查时依法查获。执法人员引导该车至滩头镇城东村李桂花开设的过磅检测点检测,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 38.81吨,超限13.81吨,超限幅度55.24%。该车行驶证核定总质量25吨,且未取得《超限运输证》。该车车厢内廓尺寸为长4.8M,宽2.3M,高1.2M。 |
处罚依据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给予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属严重违法程度,应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卸载超限部分货物13.81吨。 |
罚款金额(万元) |
0.6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2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