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隆交罚﹝2025﹞0450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胡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普通程序案件 |
违法事实 |
胡华于2025年4月23日,驾驶湘EC1937(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隆回县花门街道办军杰酒店对面的私人工地装载石头送往隆回县白竹桥私人工地去,11时30分途经隆回县九龙东路中国石化城东加油站路段时,被我局执法人员肖乐文、刘玉成等人依法查获。经查,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胡华,已办理经营许可证(证号:430524202727)和道路运输证(邵字430524203425号),该车行驶证核定总质量31吨。执法人员将该车引导至隆回县紫昇搅拌站电子过磅称重点进行过磅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6.82吨,超限15.82吨,超限幅度51.03%,货厢外廓尺寸为8935*2550*3660mm,胡华未取得《超限运输证》。 |
处罚依据 |
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给予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0.7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3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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