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隆交罚﹝2025﹞0451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罗崇云 |
违法行为类型 |
普通程序案件 |
违法事实 |
罗崇云于2025年4月8日,为粤N81322小型汽车更换天窗水管漏水、前刹车片维修服务,罗崇云收取了380元材料费和50元工时费的清单,罗崇云不能提供机动车维修备案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湘隆交责改[2025]0415号),要求罗崇云于2025年4月21日前办理机动车维修备案。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罗崇云进行检查时,发现罗崇云正在为湘E8655P小型汽车进行维修,暂未收取相关费用,仍未能提供机动车维修备案证明。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0.3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3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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