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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崇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湘隆交罚﹝2025﹞0451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罗崇云
违法行为类型 普通程序案件
违法事实 罗崇云于2025年4月8日,为粤N81322小型汽车更换天窗水管漏水、前刹车片维修服务,罗崇云收取了380元材料费和50元工时费的清单,罗崇云不能提供机动车维修备案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湘隆交责改[2025]0415号),要求罗崇云于2025年4月21日前办理机动车维修备案。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罗崇云进行检查时,发现罗崇云正在为湘E8655P小型汽车进行维修,暂未收取相关费用,仍未能提供机动车维修备案证明。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5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23
处罚机关 邵阳市隆回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