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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湘隆交处罚﹝2025﹞1147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自伟
违法行为类型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15日,陈自伟驾驶湘ED1425(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一车块石,从隆回县桃花坪街道长扶村一私人建房工地出发,送往隆回县滩头城禾建材有限公司,17时20分途经S240线滩头镇城东村路段时,被隆回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郑俊、陈真等人例行检查时依法查获。执法人员引导该车至滩头镇城东村李桂花开设的过磅检测点检测,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 33.77吨,超限8.77吨,超限幅度35.08%。该车行驶证核定总质量25吨,且未取得《超限运输证》。该车车厢内廓尺寸为长4.6M,宽2.2M,高1.05M。
处罚依据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给予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违法程度,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卸载超限部分货物8.77吨。
罚款金额(万元) 0.24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22
处罚机关 邵阳市隆回县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