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运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1-11-11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支持企业良性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康平稳,我局在2017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邵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运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人防办)

                                                                                                             2019年10月12日

 

 邵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強行业自律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我市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邵阳市全市范围内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在邵阳市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成立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公布、信用档案管理、奖罚建议等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主要内容: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和开展党、团活动,企业文化健康向上。企业法人和员工遵纪守法。

(2)服从行业管理。自觉接受和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完成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和任务,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报送信息资料。积极参加邵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协会的各项活动。

(3)建设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进行开发活动,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开发建设手续齐备,无违法违规开发、施工和销售行为。

(4)管理严格科学。制度健全,管理科学,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项目管理与建设规范有序,施工文明科学,严格遵守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规定。

(5)社会信誉良好。企业及股东未参与非法集融资和非法组织,社会反响良好,项目无安全、质量等责任投诉,无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非正常群体性信访事件,业主满意度高。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等级的评定采取基本条件和信用分数相结合的认定办法,基本条件未达到的不得参与相应等级评定。毎个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其基本分值60分。

一、AAA级企业评定的基本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4年以上(含4年),累计开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含母公司、子公司的开发面积),原则上必须具备三级以上开发资质(含三级);

2.开发建设项目各项报建手续齐备;

3.企业及股东没有参与非法集融资活动和非法组织;

4.开发项目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

5.没有发生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非正常群体性上访事件;

6.企业综合得分值在90分以上。

二、AA级企业评定的基本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3年以上(含3年),累计开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母公司、子公司的开发面积),原则上必须具备三级以上开发资质(含三级);

2.开发建设项目各项报建手续齐备;

3.企业及股东没有参与非法集融资活动和非法组织;

4.开发项目未发生一般安全等级事故、质量事故,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一次;

5.没有发生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非正常群体性信访事件,一般信访事件不超过一次;

6.企业综合得分值在80分以上。

三、A级企业评定的基本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2年以上(含2年),累计开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母公司、子公司的开发面积);

2.积极完善各项报建手续,并能及时补办到位;

3.企业及股东没有参与非法集融资活动和非法组织;

4.开发项目未发生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对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能处理到位,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两次;且不得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5.没有发生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赴省进京非正常群体性信访事件,到市委、政府大院上访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人,对各类上访事件能及时化解;

6.企业信用得分值在70分以上。

四、B级企业评定的基本条件:

1.开发建设工程报建手续齐备;

2.未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处理能及时到位,不留后患,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三次;且不得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3.没有发生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赴京非正常群体性信访事件,到市委、政府大院上访不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十人,对各类上访事件能积极应对及时化解;

4.企业信用得分值在60分以上。

第六条  信用分数计算公式

  企业综合总分值=基本条件分值+加分值-减分值。

加分值部分:加分值根据开发企业加分信息确定。(详见:加分信息指标库。)

减分值部分:减分值根据开发企业减分信息确定。(详见:减分信息指标库。)

第七条 信用等级每年一评,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局房地产监管科和邵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协会组织专家库相关专家对上年度在邵注册和在邵从事开发的房地产企业信用进行等级评定。获得开发资质不满一年的和近两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信用等级评定。

    在邵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地注册企业其信用等级的认定依国家、省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计分和等级评价结果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管理、银行授信、对外拓展和行内优秀房地产企业评选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实认定后,取消参评资格:

(一)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二)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拒不执行党和政府对房地产政策,违规销(预)售、囤房惜房、哄抬房价拒不整改的;

(四)开发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非法集融资被立案查处的;

(六)有重大偷、逃、抗税行为的;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公然存在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八)在自媒体上经常发表明知其对党、对政府、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言论,还将其录用为公司员工的。企业员工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受到司法或行政处罚的。

(九)所开发项目出现烂尾一年以上的。

(十)确因开发商原因引起进京群体上访,且企业处置不力,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以下的政策激励:

一、获得A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

1.在项目报建、规费收取等方面开设及时办理的绿色通道并给予缓交的优惠政策;

2.免交开发项目监控资本金。

3.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或交纳达到正负零的建设保证金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获得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

1.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开辟绿色快速通道;

2.相关报建规费和开发项目监控资本金可延期到办理预售许可时交纳,开发项目监控资本金按应交标准20%-30%交纳;

3.项目完成主体装饰即可返还已收取的监控资本金全额。

三、获得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

1.相关报建规费和开发项目监控资本金可延期到办理预售许可时交纳,开发项目监控资本金按应交标准30%-40%交纳;

2.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四分之一或交纳达到形象进度四分之一的建设保证金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项目通过验收备案已收取的监控资本金全额返还。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监控资本金按100%收取,或实行预售资金监管达到预售条件才能办理预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未纳入信用评定和因企业自身原因不参与等级评定的企业,资本监控金与预售许可证办理不得超过B级优惠标准。

对信用等级评定未达到B级标准的开发企业进行以下警示措施: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责成开发企业针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限制企业资质和预售手续;各项规费不予减免。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因项目出现特大安全质量事故、因大量不良社会融资,造成项目投诉不断、上访不断或非法集融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出现资不抵债“烂尾”一年以上得不到解决的,项目法人和股东五年内不得取得新的开发资质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度十二月份开始实施,企业在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请。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十二月底完成评定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官方网站及《邵阳日报》公布评定结果。

出现严重违规建设与销售行为的、烂尾楼的.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降低或取消原评定信用等级,同时撤销已取得的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每次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成员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定意见报局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发布。

第十六条  房地产监管科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和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信用管理,不得渎职失职。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要求,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包括信息指标库内容、分值依据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邵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息指标库.doc
2.邵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指标库.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