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洞农(渔政)罚﹝2024﹞10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邱清建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捕捞案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邱某某于2023年3月26日0时许穿上潜水服携带电鱼器,从洞口县黄桥镇正山村赧水河河段下水电鱼,电获3条鲫鱼。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0月份、2022年12月份2次在洞口县黄桥镇赧水河河段电鱼,电得渔获物约30余斤。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暨有法定从重的情节又有法定从轻的情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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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当事人邱某某涉案工具:黑色轮胎救生圈一个、防水手表一个、防水电筒一个、铅块一根、潜水服一套、制氧机一个、麻杆一根,予以没收。
2、对当事人邱某某处罚款48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4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5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洞口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