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邵烟处﹝2024﹞第18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余民强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违法事实 |
2024年2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新邵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新邵公安民警共8人,在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新田铺镇第一居委会2组3号“新邵县新田铺镇小余商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该店进门直走6米仓库内依法查获卷烟一批,经现场检查(勘验)品种、数量为: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0.04万支、白沙(硬和气生财)3条0.06万支、钻石(荷花)18条0.36万支、白沙(硬新精品二代)6条0.12万支、白沙(软)4条0.08万支、真龙(起源)2条0.04万支、白沙(硬)6条0.12万支、双喜(硬精品好日子)2条0.04万支、黄鹤楼(硬奇景)9条0.18万支、真龙(凌云)20条0.4万支、贵烟(金百合)2条0.04万支、真龙(娇子)3条0.06万支、双喜(花悦)3条0.06万支、黄果树(长征)5条0.1万支、娇子(x)4条0.08万支、哈德门(纯香)2条0.04万支、云烟(紫)2条0.04万支、双喜(软珍品好日子)4条0.08万支、娇子(五粮醇香)2条0.04万支、利群(软蓝)2条0.04万支、贵烟(喜)3条0.06万支、芙蓉王(硬中支)1条0.02万支、红旗渠(雪茄)1条0.02万支、红塔山(硬经典)1条0.02万支、好猫(金丝猴)1条0.02万支、哈尔滨(老巴夺)1条0.02万支、黄山(新一品)1条0.02万支、芙蓉王(硬细支)1条0.02万支、长白山(777)1条0.02万支合计29个品种112条2.24万支。被处罚人余民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430522171527,有效日期:2020年09月14日 至 2025年09月13日,字号名称为:“新邵县新田铺镇小余商店”经营场所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新田铺镇第一居委会2组3号。该批卷烟是被处罚人余民强从新田铺镇街上的一些零售户那里收购的,准备用于销售。该批卷烟暂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余民强不能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凭证。该批卷烟经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查验识别,其外观包装、编码等具有真品卷烟特征。余民强也承认该批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我局与被处罚人对此批卷烟是真品卷烟的认识相同,没有争议,且数量较少,根据行政效率原则,我局将此批卷烟按照真品卷烟予以认定。上述涉案卷烟价格经依法核定,确定被处罚人的违法进货总额为21690元。综合以上事实,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综合以上事实,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1690.00元处以1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玖元整(2169.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2169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5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新邵县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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