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武教行政处罚﹝2023﹞14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延玲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3年6月25日至7月19日期间,被处罚人在武冈市东门旺角1栋602房内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招收学生64人,收取费用共计肆万贰仟玖佰伍拾元(42950.00)。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武教行政处罚〔2023〕14号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杨延玲,女,汉族,1983年02月12生,户籍地, 湖南省武冈市玉龙路玉龙社区;身份证号6204031983****0027,联系方式13617397773。
经查,2023年6月25日至7月19日期间,被处罚人在武冈市东门旺角1栋602房内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招收学生64人,收取费用共计肆万贰仟玖佰伍拾元(4295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对杨延玲的询问笔录。2.对学生的现场询问笔录。3.《学生花名册》复印件。4.对学生家长现场询问笔录。5.对现场任课教师询问笔录。6.对工作人员黄丽娟询问笔录。7.收据复印件。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擅自举办学科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停止违法行为,对被处罚人作出罚款肆万贰仟玖佰伍拾元(42950.00)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所属计划财务统计股开具罚款缴纳的票据,持票缴纳罚款至以下账户:
开户行:建设银行武冈市支行
户 名:武冈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户:4300157106505000123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冈市教育局
2023年9月18日 |
罚款金额(万元) |
4.29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8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武冈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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