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县发改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调整城步县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的请示》(城发改字〔2011〕98号)及相关附件资料收悉。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7-2010)和实际建设情况,经研究,同意将该项目建设规模由3800平方米调整为3962平方米,其中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3703平方米(88人×42.08平方米),信访等其他附属用房25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由550万元调整为832万元。请抓紧建设,尽快投入使用。
专此批复。
(此页无正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政法 项目 建设规模与投资 调整 批复
抄报:省发改委
抄送: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统计局、城步县
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统计局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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