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核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的意见》(湘发改投资〔2012〕1265号),进一步规范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申报。文件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市(州)发改委审批可研。市(州)发改委审批可研前,必须报省发改委核准建筑面积和总投资。核准规模、投资时,除提供可研文本外,还需提供同级规划、国土、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及财政部门意见和人员编制文件。项目申报新增了建设部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土建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土建施工进入招标程序的证明文件)两个附件资料,以确保项目安排后即能开工建设,并要求省直政法部门和市州发改委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同时明确规定凡没纳入《湖南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申报。(投资科伍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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